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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发布时间:2017-07-21   阅读:4241次   字号:  
     来源:http://knews.shaanxi.gov.cn/0/104/11547.htm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6〕47号 2016年06月21日 14:33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2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和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我省于2015年2月至11月开展了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为巩固大检查成效,切实做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制订本方案。一、清理整顿内容及要求  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原则,对大检查排查出的2015年1月1日前发生的5538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称“未批先建”)项目2876个;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称“未验先投”)的项目2662个。(一)未批先建项目。  1对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产业政策属于淘汰范围、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或环境影响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各地要实施关闭淘汰。  2对不属于淘汰范围的在建或建成但未正式投运的项目,各地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运营。建设单位应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对属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登记表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保护部门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实质审查和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  3对不属于淘汰范围的建成投运项目,各地要依法责令停止运行;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现行环保标准开展环境现状影响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整改和优化调整。对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可结合整改落实和日常监管情况,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有关要求,出具备案意见,纳入日常管理;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无法达到现行环保要求的项目,各地要依法予以关停取缔。(二)未验先投项目。  1对产业政策调整至淘汰范围、不符合现行行业准入条件、项目周边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矛盾冲突激烈的项目和整改无望的项目,各地要有序关停淘汰。  2涉及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如适用的标准发生修订,可参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对仅存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尚未完成”问题的项目,各地在明确搬迁工作责任主体、实施方案和责任追究方案等后,环境保护部门可先行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3对基本落实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且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技术机构按现行的环保标准编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文件后,要进行全面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进行整改。  4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编制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文件的项目,验收时可不进行现场踏勘,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由技术文件编制单位负责。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有关要求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后,环境保护部门可直接出具验收意见,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建设单位须对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环境影响负责。  5对未落实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或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项目,各地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方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责任主体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  (一)对属于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进行清理整顿。  (二)对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市(区)政府(管委会)共同负责清理整顿。  (三)对属于市(区)、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区)政府(管委会)、县级政府负责清理整顿。三、时间要求  2016年6月30日前,各市(区)完成“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未批先建项目”和“应申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未验先投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任务完成情况;10月31日前,完成其他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任务完成情况。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做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清理整顿任务按期完成。7月底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关停取缔项目清单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审核后实施;省级审批权限范围内需关停取缔的项目清单由省环境保护厅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审核后实施。每月5日前,各市(区)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月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督查,严肃追责。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抽查工作,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插基层、直奔现场)方式进行明察暗访,对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及时预警;对效果不明显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地方,要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到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项目要挂牌督办。全省各级政府对已查处的违法违规项目要定期复查;对危害群众健康,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污染行业或集中地区,要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三)密切协作,合力整治。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形成清理整顿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提供专项经费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行政审批,不得降低环境准入标准,严禁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违规放行,对2015年1月1日后出现的违法违规项目要严肃查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控新建项目的选址,对不符合选址限制条件的项目不得出具相关审核审批文件;对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前的项目,提供的生产供水、供电、供气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省级有关部门对列入关停取缔类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建设、运营手续或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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